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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盗采砂石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公告

转载 pymh.com2019/03/27 20:58:56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平邑信息港 作者: 3670 阅读 0 评论 18 点赞

平邑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盗采砂石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管理,严厉打击和遏制非法采矿行为,切实保障矿山、河道和耕地的安全,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盗采砂石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矿产资源。

二、未经依法批准的采矿、洗砂、碎石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均属违法行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全县范围内所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必须立即停止,自行撤离全部作业设备,清理场地、恢复土地原貌。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收购、存放、运输、销售非法采出的矿产品。对私自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非法采出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偷挖盗采矿产资源提供住所、电力、机械设备、运输工具、堆放场所等条件,违者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凡国家公职人员或村(居)干部参与非法开采沙石等活动的,或支持、包庇、纵容违法开采行为的,将由纪委监委追究责任。

六、对拒不执行公告,继续进行违法行为的,由执法部门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没收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偷挖盗采矿产资源所使用的设备、工具、运输车辆等,依法采取登记保存、查封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破坏生态环境、偷挖盗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各相关部门将依法保护检举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举报电话:0539—6377967。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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