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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犯罪嫌疑人闫某康,男,33岁,温水镇花园村人。在村内横行霸道,随意殴打他人。2016年1月14日,犯罪嫌疑人闫某康因琐事将本村的左某、闫某莲殴打致伤;2016年2月15日,闫某康酒后因琐事在本村陈某经营的淘宝店内对本村陈某真进行殴打,将陈某的淘宝店门上的玻璃打碎,并开车将本村陈某晓汽车前后车门、前挡风玻璃撞坏;2016年2月17日,闫某康以陈某“拉偏仗”为由,将陈某的右手打伤,造成陈某的右腕舟骨骨折;2017年5月25日,在温水镇梭庄村村口,闫某康将温水镇梭庄村的闫某华无故殴打致伤,后经法医鉴定,闫某华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闫某康畏罪潜逃,平邑警方对闫某康实施网上追逃,并最终将其抓获归案。 目前,犯罪嫌疑人闫某康因涉嫌寻衅滋事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方提示:
现在有些年轻人,不良社会习气浓重,喜欢逞强好胜,借酒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轻者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重者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伤害或存在其他严重情形,就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并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附法律相关条文:
刑法第293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属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