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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公安局通告

转载 pymh.com2020/02/03 20:23:20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平邑县公安局 作者: 2131 阅读 0 评论 18 点赞
为依法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依法打击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报请县政府研究同意,平邑县公安局决定,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一、明知已经感染或者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原体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职务的;
四、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的;
五、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传播,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行为的;
七、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医用卫生材料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
八、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九、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倒卖野生动物的;
十、违反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
十一、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本《通告》发布后,从湖北省或者其他疫区往返平邑的人员(含平邑籍在湖北省或者其他疫区学习、务工、出差人员,下同)尚未在社区、村居登记备案的,必须24小时内在社区(村居)向居委会、村委会报告,完成登记备案,或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告,以便接受相关服务。对故意隐瞒事实或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造成相应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从湖北省或者其他疫区往返平邑人员未按规定在家进行自我隔离、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控疫情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公安机关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好社会秩序。
特此通告

平邑县公安局
二O二O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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