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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法院对侯钦贵等3人公开宣判!判决如下…

转载 pymh.com2020/11/30 10:22:22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平邑县人民法院 作者: 33565 阅读 0 评论 93 点赞


        11月27日下午,平邑县人民法院对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的侯钦贵、刘军、崔令春与侯钦宝(在逃)恶势力犯罪团伙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侯钦贵犯非法采矿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与原判刑罚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收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1.5万元,责令退赔四被害人6.4万元。被告人刘军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责令退赔三被害人2600元。被告人崔令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平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以来,被告人侯钦贵、刘军、崔令春与侯钦宝(在逃)、张帅(另案处理)等人多次纠集在一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形成以侯钦贵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以威胁、殴打、恫吓、胁迫等手段,在平邑县白彦镇侯楼村一带,多次实施非法采矿、破坏生产经营、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平邑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侯钦贵同他人盗挖矿产资源,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为实施非法采矿,毁坏他人的庄稼、果树等,侵害了他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告人侯钦贵、刘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殴打、恫吓等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侯钦贵、刘军、崔令春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平邑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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