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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公安加大城区烟花爆竹禁燃放查处力度

转载 pymh.com2021/02/19 20:44:06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平邑公安 作者: 4205 阅读 0 评论 12 点赞


【编按】

春节过后,随着商铺开业、车辆动用、人员外出等活动的开展,燃放烟花爆竹日趋频繁,饭店门口、道路两旁和居民小区等地燃放烟花爆竹现象普遍。燃放产生的烟尘、废纸屑及噪声等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交通秩序带来隐患,对城区环境形成污染,不利于文明城市建设,广大人民群众更是深受其害。

平邑县公安局充分发挥工作中“三联机制”作用,驻城五所全面出击,为平邑蓝天白云护航,加大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查处,不少商户和个人因此受到劝诫和惩罚。

春节期间,治安大队依托驻城五所发放烟花爆竹燃放宣传单1000余份、制作横幅16条,强化排查清理、宣传发动,织牢织密了烟花禁放宣传防范网。平邑县公安局驻城派出所共劝阻违规燃放行为152起,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件24起25人。出台烟花爆竹禁放举报奖励办法,收到群众举报线索30余条,有效构筑了爆竹燃放群防群治“防火墙”。‍

城区派出所

城区派出所深入辖区主要路段、大型商场、社区,劝阻违规燃放行为17起,查处违规燃放案件10起,行政处罚10人,发放宣传单400余份。‍

城郊派出所

城郊派出所处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9起,劝阻40余起,发放宣传单300余份。

西城派出所

西城派出所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件13起,行政处罚10人,劝阻35起,发放宣传单300余份。‍

城南派出所

城南派出所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2起,行政处罚5人,劝阻24人次,发放宣传单100余份。‍

经济开发区派出所

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查处4起燃放烟花爆竹案,劝阻26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发放宣传单200余份。

【警方提醒】

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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