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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0日至22日,平邑县公安局组织驻城各派出所、特巡警大队力量,持续宣传烟花爆竹禁限放相关规定,加大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劝阻和查处。三日来,共出动警力300余人次,采取“民警赶大集”、设立集中宣传站点、出动宣传车、“大喇叭”广播等形式,大力开展宣传活动;劝阻开业庆典、祭车等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38起49人次,查处违规燃放行为27起,行政处罚27人、单位2家。
警方提醒: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违反《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