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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9日,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平邑高速大队执勤民警在日兰高速巡逻时,查处一起涉嫌无证醉驾交通违法行为。
17时50分许,一辆小型面包车在收费站前停下来迟迟不通过高速收费通道,执勤交警感觉有些可疑,遂上前查看情况,该车驾驶人竟然要弃车逃跑,执勤交警立即将其控制,发现该驾驶人满身酒气,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经检测,其涉嫌醉酒驾驶。
当执勤交警要求该驾驶人出具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时,令人震惊的是,该驾驶人竟然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涉嫌无证、醉驾交通违法行为。
但令人尴尬的是,该驾驶人并没钱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执勤交警于是帮其缴纳了费用,随后,将该驾驶人带至医院进行抽血检测,依法开具强制措施凭证,扣留了机动车,并对其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第二十二条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