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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存售烟花爆竹,拘留所里过年》——平邑公安适用速裁程序依法拘留4人

转载 pymh.com2022/01/30 17:35:14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平邑公安 作者: 4433 阅读 0 评论 3 点赞


1月29日,平邑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接指挥中心指令称:热心市民举报县城内某超市无证销售烟花爆竹。民警接到报警后,经赶赴现场查验,超市老板刘某某无证销售烟花爆竹。后民警将刘某某传唤至西城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相关条款规定,按照案件快速办理程序,依法对刘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1月29日,平邑县公安局丰阳派出所会同丰阳镇安监站对辖区烟花爆竹进行安全大检查,检查至丰阳镇西峨庄村时,发现天天顺超市货架上摆放大量烟花爆竹,随后,民警对该超市经营者郭某某进行询问,发现郭某某为某私利,从他人手中购买10余箱烟花爆竹放到自家超市货架上售卖。郭某某对自己无证储存售卖烟花爆竹的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相关条款规定,郭某某被平邑县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1月26日,郑城派出所民警在集市巡逻时,发现吴某(女、57岁、白彦镇龙湾村人)、王某(男、67岁、郑城镇王家庄村人)、刘某(女、59岁、白彦镇西山湾村人)三人在集市上非法售卖烟花爆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相关条款规定,对售卖的非法物品进行扣押,依法对吴某作出治安拘留两日的处罚,对王某、刘某进行批评教育。








往期回顾


1月23日,平邑县公安局卞桥派出所民警巡逻至辖区某一便民服务超市时,发现其门口摆放着售卖的烟花。巡逻民警下车进行检查时,又在其超市内检查发现10余箱烟花爆竹。

 经查,卞桥镇张某某在未办理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谋取私利,从其他烟花爆竹专卖店购买10余箱烟花爆竹,私自存放在自家超市内进行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相关条款规定,公安机关给予张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目前,全县公安机关全警动员宣传烟花禁限放相关政策通知要求,全面查处烟花爆竹违法售卖行为。共出动宣传车36辆,张贴通告13000余份,悬挂条幅300余幅,发放宣传材料30000余份,制止燃放832起,查处案件7起,治安拘留4人,罚款1人,收缴烟花爆竹4000余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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