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橱窗广告专项整治行动
分享文章

微信扫一扫

参与评论
0
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 / 今日平邑 / 正文
信息未审核或下架中,当前页面为预览效果,仅管理员可见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橱窗广告专项整治行动

转载 pymh.com2022/11/15 12:04:17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平邑综合执法 作者: 2285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为改善市容环境,提升城市形象,连日来,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橱窗广告专项整治行动。


    一是宣传引导,主动清理。针对橱窗广告治理难度大,易反复的特点,采取服务为主、管理为辅的方式,逐户向商户宣传讲解随意、不规范张贴广告对市容环境的影响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引导广大商户自觉清理各类橱窗广告,清除城市视觉顽疾,共同携手营造整洁、有序、美观的城区市容环境。


    二是加大巡查,现场清理。一方面,采用逐户巡查、徒步执法等方式利用铲刀、抹布、梯子等工具逐户精细化清理橱窗广告,做到发现一处、清理一处、巩固一处。另一方面,对逾期未自行整改的商户下达《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协助其进行整改,对拒不服从管理、不配合工作的广告张贴业户,进行执法查处此次专项清理活动累计教育引导群众1800余人次,清理橱窗广告260余处


    跟进整改,长效管理。继续加大巡查清理力度开展橱窗广告治理回头看行动,推进橱窗广告常态化治理,巩固专项整治清理的成果,并积极引导商户到公共信息栏或通过网络合法、文明发布广告信息。

文明城市人人爱

和谐有你更精彩

让我们共同携手

清理橱窗广告

  提升城市颜值

法律知识学习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设置,期限届满后及时撤除。
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或者刻画。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发现张贴、涂写或者刻画的,应当立即进行清理。
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九)未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已有0人点赞

0条评论

 
承诺遵守文明发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0/300

专题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