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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优提】平邑城管再拆一大型户外标识广告

转载 pymh.com2023/04/23 11:41:55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平邑综合执法 作者: 10176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民生无小事  枝叶总关情

安全事关民生福祉

事关发展大局
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

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着力消除安全隐患,提升城市户外广告档次,近日,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相关科室、执法片区,对浚河路中段中央华府小区路口一存有安全隐患的大型户外标识广告进行拆除。

据了解,该大型户外标识广告多年缺乏维护,历经风吹日晒,支架结构已严重锈蚀,加上位于县城区繁华地带,车流人流量巨大,给周边行人及群众安全造成了安全隐患。

 针对此情况,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会商,户外广告科主动对接标识广告所有人,在前期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下达了《代履行通知书》,同时联系专业拆除公司,充分做好拆除前相关准备工作。拆除中,执法人员对现场周边安全情况给予充分保障,安放反光锥,设置警戒线,有效防止意外发生,最终整个拆除行动有序顺利。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户外广告科表示,将进一步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对主次干道周边、学校医院、市场商超等人员密集区域的户外广告设施强化排查治理,确保户外广告设置依法依规、安全有序。

法律知识学习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广告设置的位置、规格、色彩及效果图等资料,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八)未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审批的位置、规格、材质、期限等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镇中设置中小型户外广告、门店招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规定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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