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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城市之美 向“野广告”说不

转载 pymh.com2024/10/15 09:06:15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平邑综合执法 作者: 714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109日,县城的街头巷尾,一场针对“野广告”的“清理行动”正在进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区中队按照“品质城市”建设要求,组织开展集中清理“野广告”专项行动,坚决向城市“野广告”说不。

“野广告”如同城市肌肤上的“牛皮癣”,不仅影响城市美观,还可能传递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为切实维护城市环境,城区中队统一组织,分组行动,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干部先锋模范作用,党员干部带队携带专业工具,对辖区街道两侧的电线杆、公交站牌、墙面等地方的“野广告”逐一清理。


过程中,中队分工明确,队员配合默契。有的负责用铲子铲除墙壁上的贴纸广告,有的用清洁剂和抹布擦拭掉电线杆上的油墨广告,有的位置很高很难清理,城管队员们不惧高空危险,借助梯子攀到高处,耐心细致清除,尽可能将每一处清理干净,还原墙体本来面貌,还一个洁净的视觉空间于广大市民。

“‘野广告’实在影响形象”,一位路过的市民刘女士表示,“清理干净后,感觉一下子清爽多了!给城管们点赞!

目前,城区中队先后对浚河路、莲花山路、明德路等主要路段开展专项清理,累计清理乱贴乱画等“野广告”860余处次,教育制止违法违规张贴行为90余人次。下一步,将继续加大清理力度,强化部门联动,联动单位、街道、社区等各方力量参与“野广告”治理,努力维护干净、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


法律知识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设置,期限届满后及时撤除。

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九)未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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